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集聚,促进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注册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并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及功能定位的企业。所扶持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由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企业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40%,增值税的50%。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个人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的40%。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比例调整,本办法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综保区原则上不接收舟山本地企业以迁移的方式入驻,且入区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如本地企业确实需要利用综保区的功能和政策开展相关业务的,向综保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退出地县(区)政府和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入驻,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综保区管委会成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商贸、现代服务及其他企业
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税种 T(万元)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
10万元≤T<300万元 | 90% | 80% |
300万元≤T<1000万元 | 85% | |
T≥1000万元 | 90% |
1、免费提供注册地址
对综保区入驻企业,免费提供注册地址。
2、高管奖励
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限5名以内、由企业自行选择提供名单)本人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80%,按照“税收特别贡献奖”的方式进行奖励。
3、印花税
贸易类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奖励印花税50%,并且高实缴30万元封顶,实行先缴后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