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 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 (总经理) 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 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 (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
第十节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简介
广义上,资产证券化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对资产的选择比较严格。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适合于证券化交易的信贷资产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收入,这是基本条件。
2、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3、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
4、债务人在地理分布和人口结构上具有多样性。
5、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6、相关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
7、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担保和托收条款。
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国银行为例)
2012 年,我行(指中国银行)先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账务处理办法》,我行资产证券化实践即依据上述规竟展开。
(一) 定义
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将我行自身所拥有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以及我行作为投资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活动。
(二) 运作模式